捐款回馈办法

 

199912月订定

 

第一条        本中心为回馈捐款之直销公司及直销商,除依捐款感谢办法表达谢意之外,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捐赠金额为基准,其回馈方式如下:

一、凡年度捐赠总数达新台币五万元以上,未满十万元者,其捐款金额的百分之十,可以抵当年度参加本中心活动所须缴交的费用。

二、凡年度捐赠总数达新台币十万元以上,未满十五万元者,其捐款金额的百分之十五,可以抵当年度参加本中心活动所须缴交的费用,并列为「直销学术研讨会」的赞助单位。

三、凡年度捐赠总数达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上,未满二十万元者,其捐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可以抵当年度参加本中心活动所须缴交的费用,并列为「直销学术研讨会」的赞助单位。

四、凡年度捐赠总数达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者,其捐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可以抵当年度参加本中心活动所须缴交的费用,并列为「直销学术研讨会」及其它学术活动的赞助单位。

       

第三条        回馈措施以当年度适用,不能保留。

第四条 本办法根据199912月份顾问会议建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