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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订定
第一条 本中心为回馈捐款之直销公司及直销商,除依捐款感谢办法表达谢意之外,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捐赠金额为基准,其回馈方式如下:
一、凡年度捐赠总数达新台币五万元以上,未满十万元者,其捐款金额的百分之十,可以抵当年度参加本中心活动所须缴交的费用。
二、凡年度捐赠总数达新台币十万元以上,未满十五万元者,其捐款金额的百分之十五,可以抵当年度参加本中心活动所须缴交的费用,并列为「直销学术研讨会」的赞助单位。
三、凡年度捐赠总数达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上,未满二十万元者,其捐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可以抵当年度参加本中心活动所须缴交的费用,并列为「直销学术研讨会」的赞助单位。
四、凡年度捐赠总数达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者,其捐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可以抵当年度参加本中心活动所须缴交的费用,并列为「直销学术研讨会」及其它学术活动的赞助单位。
第三条 回馈措施以当年度适用,不能保留。
第四条
本办法根据1999年12月份顾问会议建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