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传销案件调查作业处理原则(资料来源:公平交易委员会) |
86.2.26第二七八次委员会议订定 86.3.11公参字第 00861 号函分行 87.8.19第 354 次委员会议修正 87.8.26公法字第 03242 号函分行 88.4.21第 389 次委员会议修正 88.4.26(88) 公参字第 01134 号书函分行 88.11.3第 417 次委员会议修正 88.11.9(88)公法字第03182号函分行 |
| 一、 | 目的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进行多层次传销案件之调查作业,为及早发现违法情事,实时掌握相关信息、调查时效,避免违法多层次传销造成社会经济秩序严重伤害,特订定本处理原则。 | ||||||||||||||||||||
| 二、 | 判断违法原则 多层次传销参加人收入主要系由先加入者介绍他人加入,并自后加入者之入会费支付予先加入者介绍佣金,而非来自其推广或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合理市价,即构成公平交易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三条之违反;「主要」及「合理市价」认定标准,参照本会公研释○○八号解释办理。 | ||||||||||||||||||||
| 三、 | 主动查处 本会依据民众或媒体反映之多层次传销案件,纵未有书函提出检举,或尚无提出具体事证,惟若认有涉及违法情事之虞,业务单位应即签请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 | ||||||||||||||||||||
| 四、 | 检视报备资料 对于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数据,应逐件详加检视,有不完备或不符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者,应即通知限期补充或修正;其已逾期限未补充或修正者,本会应检还原件退回,通知补正后重行报备,并制作复印件归档。 | ||||||||||||||||||||
| 五、 | 检查营业状况 依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派员赴多层次传销事业营业处所检查其应备置书面资料时,除查核其实际营运与报备内容是否相符外,对于法令规定及管理政策等疑虑,并应当场婉予解说辅导。 | ||||||||||||||||||||
| 六、 | 重点监管对象 本会对报备之多层次传销事业,认有合理怀疑其可能涉及违法或有损害参加人权益之虞时,得将该事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本法第二十七条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请其定期提供相关数据,或派员赴其营业处所检查应备置营运资料。 | ||||||||||||||||||||
| 七、 | 涉他机关职掌 多层次传销事业报备销售之商品或劳务及其相关行为,涉及其它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职掌者,得检附相关资料移请该主管机关参处,必要时并得会同办理之。 依其它法令规定需具一定资格始得贩卖之商品或劳务,以多层次传销方式推广或销售者,本会除依本法及管理办法查处外,得移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 | ||||||||||||||||||||
| 八、 | 涉刑事责任 依本会进行多层次传销案件调查掌握资料,认涉有本法第二十三条或其它刑事责任之虞,签报 核可后,得商请调查及警政单位协助查处。 | ||||||||||||||||||||
| 九、 | 涉本法其它条文 多层次传销事业除受多层次传销有关规范,其如另涉有违反本法其它条款,仍应同时并予调查处理。 | ||||||||||||||||||||
| 十、 | 停止调查 受调查多层次传销事业已不存在、歇业、停业或他迁不明,或经查尚无具体事证认定有违法之虞时,业务单位得签奉 核定后存查或函覆结案,并定期汇总提报委员会议。 | ||||||||||||||||||||
| 十一、 | 简易作业程序 (1) 本会因检举或依职权进行调查或为例行检查结果,或因多层次传销事业向本会报备内容,发现有左列情事之一,经判断违反管理办法者,得以简易作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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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简易作业程序 (2) 以简易作业程序处理之处分案件得径拟简式处分书,层送审查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审查。于无不同意见时,简式处分书经核定后即先行缮发,于次周提送委员会议报告(追认)。审查过程中倘有不同意见,应于补充后再以简易作业程序处理,必要时得提报委员会议审议。 | ||||||||||||||||||||
| 十三、 | 简式处分书格式化 简式 (格式化) 处分书所载内容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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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安全考虑 因案情需要派员前往多层次传销事业营业处所进行调查时,应至少二人以上同行,必要时,得商请当地警察及有关机关配合办理,以利调查作业之进行及维护本会人员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