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传销财政部赋税相关释函

(资料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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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税第○八八○四五○一四三号(89.01.05) 
核释多层次传销事业个人参加人全年进货金额等于建议售价总额之营利所得课税疑义。
台财税第八七一九五七四○一号(87.08.06) 
  多层次传销事业之个人参加人其全年进货金额在五万元以下者,免按建议价格计算销售额核计个人营利所得。 
台财税第八四一六○一三三五号(84.01.11) 
  多层次传销事业支付个人佣金如系存入其账户者准以银行存入清单认定。 
台财税第八三一六二六二九一号(83.12.14) 
  多层次传销事业未申报各参加人进货资料,应通知限期提示,逾期提示者依法处罚。 
台财税第八三一六二三七○五号(83.11.30) 
  多层次传销事业参加人取得之所得课税规定自八十三年度申报案件开始适用。 
台财税第八三一五八七二三七号(83.03.30) 
  核释多层次传销事业参加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之所得课税疑义。  
财政部赋税法令释函公告及检索系统 
 

 

 
 台财税第○八八○四五○一四三号 
日  期 89.01.05
摘  要 核释多层次传销事业个人参加人全年进货金额等于建议售价总额之营利所得课税疑义。 
主  旨 核释多层次传销事业个人参加人全年进货金额等于建议售价总额之营利所得课税疑义,请查照。
说  明
一、 依据台北市国税局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财北国税审二字第八八0三三0四三号函及鹿世界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同年十月十五日(88)鹿世界旺字第000一号函办理。
二、 多层次传销事业已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备其个人参加人年度进货金额等于建议售价总额,并将建议售价标示于商品上者,得免依本部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台财税第八三一五八七二三七号函释规定,计算个人参加人之营利所得,该传销事业并免予填报个人参加人之进货资料申报表;至个人参加人因下层直销商向传销事业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或金额)达一定标准,或个人参加人因直接向传销事业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或金额)达一定标准,而自该事业取得之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有关综合所得税之课税,仍应依上开函释规定办理。
三、 依本部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台财税第八七一九五七四0一号函规定计算多层次传销事业个人参加人全年进货累积金额时,其上开进货金额,免予计入。
法律依据 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关系法令 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条
 
 台财税第八七一九五七四○一号 
日  期 87.08.06
摘  要 层次传销事业之个人参加人其全年进货金额在五万元以下者,免按建议价格计算销售额核计个人营利所得。 
主  旨 多层次传销事业之个人参加人其全年进货累积金额在五万元以下者,免按建议价格计算销售额核计个人营利所得。至全年进货累积金额超过五万元以上者,其所赚取之零售利润,仍应由个人参加人自行举证,依本部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台财税第八三一五八七二三七号函释规定,除经查明其提供之凭证属实者,可核实认定外,由稽征机关计算其全部销售额,按一时贸易之纯益率百分之六,核计个人营利所得予以归户课征综合所得税。请查照。
说  明 依中华民国直销协会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申请书办理。
法律依据 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一项第一类
 
台财税第八四一六○一三三五号 
日  期 84.01.11
摘  要 多层次传销事业支付个人佣金如系存入其账户者准以银行存入清单认定。 
主  旨 多层次传销事业支付个人参加人佣金,如系送交银行分别存入各该个人参 加人账户者,准比照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七十一条第十二款规定,以银行盖章证明今存入之清单查明核实认定。请查照。
说  明 依据台北市国税局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八三)财北国税审壹字第八三○五三七四四号函办理。
法律依据 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薪资支出)
关系法令 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七十一条第十二款
 
台财税第八三一六二六二九一号 
日  期 83.12.14
摘  要 多层次传销事业未申报各参加人进货资料,应通知限期提示,逾期提示者依法处罚。 
主  旨 贵局会同其它四国税局制定之多层次传销事业申报各参加人进货数据之申报表格式、洽悉,请查照。
说  明
复贵局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南区国税资字第八三○八一三三三号函。

多层次传销事业未依本部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台财税第八三一五八七 二三七号函规定申报各参加人进货资料者,应通知限期提示资料,逾 期未提示者依税捐稽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前开进货申报资料之建文件归户及媒体申报之电作规划,请洽本部财税 资料中心。

法律依据 税捐稽征法 第四十六条
 
台财税第八三一六二三七○五号 
日  期 83.11.30
摘  要 多层次传销事业参加人取得之所得课税规定自八十三年度申报案件开始适用。 
主  旨 本部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台财税第八三一五八七二三七号函关于多层次传销事业参加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得之所得课税规定,自八十三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开始适用,请查照。
说  明 依据台北市国税局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83)财北国税审贰字第八三○四三一八八号函办理。
法律依据 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第一项第一类
 
台财税第八三一五八七二三七号 
日  期 83.03.30
摘  要 核释多层次传销事业参加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之所得课税疑义。 
主  旨 核释多层次传销事业参加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之所得课税疑义。 
说  明
依据台北市国税局八十三年一月十日(83)财北国税审贰字第八二一三 五四○四号函办理。

多层次传销事业参加人所得课税有关规定如次:
 (一) 传销事业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各参加人进货资料,汇报该 管国税稽征机关查核。
 (二) 个人参加人如无固定营业场所,可免办理营业登记,并免征营业税 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惟应依法课征个人综合所得税。
 (三) 个人参加人部分:
   1 个人参加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予消费者,所赚取之零售利润,除 经查明参加人提供之凭证属实者,可核实认定外,稽征机关得依参 加人之进货数据按建议价格 (参加价格) 计算销售额,如查无上述 价格,则参考参加人进货商品类别,依当年度各该营利事业同业利 润标准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再依一时贸易盈 余之纯益率百分之六核计个人营利所得予以归户课税。
   2 个人参加人因下层直销商向传销事业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 ( 或金额) 达一定标准,而自该事业取得之业绩奖金或各种补助费, 系属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类规定,减除直 接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纳税义务人如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 ,或未依法记帐及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者 ,可适用本部核定各该年度经纪人费用率计算其必要费用。
   3 个人参加人因直接向传销事业进货或购进商品累积积分额 (或金额 ) 达一定标准,而自该事业取得之业积奖金或各种补助费,核属所 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九类规定之其它所得。
 (四) 营利事业参加人部分:
   营利事业参加人除经传销事业商品赚取销售利润外,其因向传销事 业购进商品达一定标准而取得之报酬,按进货折让处理;其因推荐 下层参加人向传销事业购进商品达一定标准而取得之报酬,按佣金 收入处理。准此,营利事业参加人兼具买卖业及经纪业性质,其于 适用扩大书面审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实施要点时,应依 该要点第二点第二项规定,以主要业别 (收入较高者) 之纯益率标 准计算之。至稽征机关依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时,则分别按 各该业别适用之同业利润标准办理。

本部七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台财税第一一○○三号函规定,自本函发 文之日起不再适用,本函发文前已确定之案件不再变更。

法律依据 所得税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