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公平交易委员会)
|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八一)公秘法字第00一号令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八八)公秘法字第O一五八八号令修正发布 |
第一条(授权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定义)
第四条(参加人之定义)
第五条(开始实施传销行为之报备)
第六条(报备之补正或补充)
第七条(变更报备)
第八条(停止实施传销行为之报备)
第九条(报备名单及重要动态信息之公告)
第十条(营业迹象之注记)
第十一条(应告知参加人之事项)
第十二条(参加契约之缔结)
第十三条(退出条件与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可归责参加人事由下之退货处理)
第十五条(财务报表之揭露)
第十六条(招募未成年参加人之要式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特定违约事由及其处理)
第十九条(明示从事传销行为之义务)
第二十条(宣称案例之说明义务)
第二十一条(参加人之教育训练)
第二十二条(记载及备置传销经营资料)
第二十三条(接受检查及定期提供数据之义务)
第二十四条(外国事业之管理)
第二十五条(过渡条款)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
| 一、 | 加入多层次传销事业之组织或计划,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并得介绍他人参加者。 |
| 二、 | 与多层次传销事业约定,于累积支付一定代价后,始取得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之权利者。 |
| 一、 | 公司执照及营利事业登记证复印件。 |
| 二、 | 主要营业所及其它营业场所所在地。 |
| 三、 | 关系企业之名称、所在地及与多层次传销事业间之 持股关系。 |
| 四、 | 传销组织或计划。 |
| 五、 | 营运计划或规章,并应载明参加人取得佣金、奖金 及其它经济利益之计算方法;并预估上述佣金、奖金及 其它经济利益之合计数占其营业总收入之最高比例。 |
| 六、 | 开始实施多层次传销行为之日。 |
| 七、 | 规范参加人权利义务之契约条款及其它约定。 |
| 八、 | 销售商品或劳务之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预估 单位制造、进货或劳务成本、用途及其有关事项。 |
| 九、 | 关于销售商品或劳务之瑕疵担保规定。 |
| 十、 | 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
| 一、 | 资本额及前一年度营业总额。但营业未满一年者,以其已营业月份之累积营业额代之。 |
| 二、 | 传销组织或计划。 |
| 三、 | 营运规章、交易须知及多层次传销相关法令。 |
| 四、 | 参加人应负之义务及负担。 |
| 五、 | 参加人直接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可获得利益之内容;参加人于其所介绍加入之人再为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时,可获得利益之内容及取得条件。 |
| 六、 | 商品或劳务之种类、性能、质量、价格、用途及其有关事项。 |
| 七、 | 商品或劳务瑕疵担保责任之条件、内容及范围。 |
| 八、 | 参加人退出组织或计划之条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权利义务。 |
| 九、 | 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
| 一、 | 参加人得自订约日起十四日内,以书面通知多层次传销事业解除契约。 |
| 二、 | 多层次传销事业于参加人解除契约生效后三十日内,接受参加人退货之申请取回商品或由参加人自行送回商品,并返还参加人于契约解除时所有商品之进货价金及其它加入时之费用。 |
| 三、 | 多层次传销事业依前款规定返还参加人所为之给付时,得扣除商品返还时已因可归责于参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毁损灭失之价值,及已因该进货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前款之退货如系该事业取回者,并得扣除取回该商品所需运费。 |
| 四、 | 参加人于第一款解约权期间经过后,得随时以书面终止契约,退出多层次传销计划或组织。 |
| 五、 | 参加人依前款规定终止契约后三十日内,多层次传销事业应以参加人原购价格百分之九十买回参加人所持有之 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该项交易而对参加人给付之奖金或报酬,及取回商品之价值有减损时,其减损之价额。 |
| 六、 | 参加人依第一款及第四款行使解除权或终止权时,多层次传销事业不得向参加人请求因该契约解除或终止所受 之损害赔偿或违约金。 |
| 一、 | 营业报告书。 |
| 二、 | 资产负债表。 |
| 三、 | 财产目录。 |
| 四、 | 损益表。 |
| 一、 | 以训练、讲习、联谊、开会或其它类似之名义,要求参加人缴纳与成本显不相当之费用。 |
| 二、 | 要求参加人缴纳或承担显属不当之保证金、违约金或其它负担。 |
| 三、 | 要求参加人购买商品之数量显非一般人短期内所能售罄。但约定于商品转售后始支付货款者,不在此限。 |
| 四、 | 于解除或终止契约时不当扣发参加人应得之佣金、奖金或其它经济利益。 |
| 五、 | 约定参加人再给付与成本显不相当之训练费用或显属不当之其它代价,始给予更高之利益。 |
| 六、 | 以违背其传销组织或计划之方式,对特定人给予优惠待遇,足以减损其它参加人可获得之佣金、奖金或其它经济利益。 |
| 七、 | 以不当方式阻挠参加人办理解除契约、终止契约退出退货。 |
| 八、 | 要求参加人负担显失公平之义务。 |
| 一、 | 以欺罔或引人错误之方式推广、销售商品或劳务及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组织。 |
| 二、 | 假借多层次传销事业之名义或组织向他人募集资金。 |
| 三、 | 以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方式从事传销活动。 |
| 四、 | 以不当之直接访问买卖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造成消费者重大损失。 |
| 五、 | 从事违反刑法或其它工商管理法令之传销活动。 |
| 一、 | 事业整体及各层次之组织系统。 |
| 二、 | 参加人总人数、当月加入及退出之人数。 |
| 三、 | 参加人之姓名或名称、国民身分证或营利事业登记证统 一编号、地址、联络电话及主要分布地区。 |
| 四、 | 与参加人订定之书面参加契约。 |
| 五、 | 销售商品或劳务之种类、数量、金额及其有关事项。 |
| 六、 | 佣金、奖金或其它经济利益之给付情形。 |
| 七、 | 处理参加人退货之办理情形及所支付之价款总额。 |